关于对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3-01-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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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号
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强:
经查,你公司存在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未按时披露新增担保、子公司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王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应负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严格落实《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