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宋春磊、林文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3-01-16     来源:

【字号:

〔2023〕21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宋春磊、林文忠:

经查,你们在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大华审字〔2022〕005812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1.银行函证回函相符率低,对于回函不符的银行函证,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执行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2.针对国美电器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未就该重大交易获取资料,未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该重大事项进行讨论。

3.收入的截止性测试实质性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记录不完整。

4.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国美电器的盈利预测,未进行盈利预测的复核。

5.列报及披露方面,未披露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的受限情况;未在或有事项部分披露对外担保情况等。

6.审计报告中其他应收款、存货、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与已归档的纸质底稿的金额不一致,审计底稿中记录的银行存款性质与银行回函不一致。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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