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11-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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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7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子公司中金前海(深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金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管理的15只产品未按期完成整改,相关产品涉及底层项目较多,且产品间存在嵌套投资、交叉投资底层项目的复杂情况。

2.2022年9月16日,你公司一客户发起一笔25亿元的“逆回购”交易,金额超过客户账户当日可用资金,你公司系统未能识别并拦截该笔交易,交易部分成交,该客户账户出现透支。

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合规意识薄弱,内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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