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葛惠平、聂焕、顾晓蓉、阚忠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11-17     来源:

【字号:

〔2022〕202号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葛惠平、聂焕、顾晓蓉、阚忠生:

经查,你们在唯优印象(北京)国际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天衡审字〔2018〕01202号、天衡审字〔2019〕01613号、天衡审字〔2020〕00986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及风险评估方面

一是内部控制相关结论依据不充分。二是未对预付款项和存货的重大错报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识别和评估不完善。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021号、财会20195号)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方面

1.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2018年度未对部分当期销户的银行账户发函且未说明理由。二是2017年度未充分关注个别回函的可靠性。三是底稿无法体现对询证函保持控制。

2.存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2017年度和2018年度获取有关部分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审计证据。二是2017年度和2018年度审计计划中拟执行“复核存货跌价准备的合理性”程序,但实际未执行。

3.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一是针对公司供应商成立时间较短、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形,你们未对真实性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采取应对。二是针对部分合同存在重要条款矛盾、模糊等异常情形,你们未予充分关注。三是部分供应商合同内容雷同,你们重复采购合理性予以充分关注。四是部分项目尚未开始拍摄即已发生大额支出,你们未对支出的合理性予以充分关注。五是部分项目进度与协议约定相差较大,你们未予充分关注、得出相关存货不计提减值结论的依据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号、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十二十四条、第二十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财会〔201021号)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021号、财会〔201624号)、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021号、财会〔201624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财会〔201021号)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工作底稿及其他方面

1.工作底稿归档不及时一是复核意见底稿未一并归档。二是未及时归档商誉相关底稿。

2.部分底稿内容表述不准确。审计计划中部分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3.公司财报附注中未准确披露账龄超过1年的大额预收款,未正确披露存货发出计价相关会计政策。你们未发现前述披露错误。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号、财会20195号)二十九,《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021号、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1115

底部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 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