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莉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11-10     来源:

【字号:

〔2022〕198号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莉斐: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三会会议运作不规范。一是股东大会存在董监高签到册等资料签字不全、填写不准确等问题。二是董事会存在会议记录等资料记录不准确、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存在争议、未按照独立董事意见延期召开董事会等问题。三是监事会存在出席确认回执等资料填写不完整、未按照相关程序即开除职工监事,管理层影响监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等问题。

2.内部控制仍需完善。一是部分制度未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更新。二是印章管理存在旧公章未及时交接、用印记录语义不清晰、用章数量记录不准确等问题。三是审计部门仅有一人,前期审计资料未交接,亦未向审计委员会按季度报送报告。四是总经办会议存在表决情况记录不清晰、高管签字不完整的问题。五是公司还存在管理层变更后相关资料交接不全、未给公司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问题。

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别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及指定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2022-020)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2-021)未准确披露相关董事意见。

2.未及时披露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项。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2月9日收到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是否同意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披露。

3.公司确认设计服务收入依据不充分。公司与客户签署的框架协议中对于合同价款的约定不明确,财务处理不规范,如合同约定暂定价但具体金额以双方确认的工作量表为准,且交付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签订补充协议。公司以暂估价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时,没有对应的补充协议及客户对设计成果的验收合格材料作为支撑。

你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王莉斐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及王莉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要求你公司完善内控管理,强化对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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