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姜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11-07     来源:

【字号:

〔2022〕194号


姜平:

经查,你担任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董事期间,你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于202292买入上市公司股票164,900股、交易金额615,077元,于20229月7卖出上市公司股票41,225股、交易金额145,936.5元,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且你未在首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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