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孙晓蔷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9-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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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78号
孙晓蔷:
经查,你在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担任董事会秘书,但未将你与他人签订代持协议相关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41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首发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