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蒋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9-09     来源:

【字号:

〔2022〕177号


蒋赛:

经查,你担任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你的儿子彭孜于2022年8月15至2022年8月18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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