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汪逸、项良宝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9-02     来源:

【字号:

〔2022〕176号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汪逸、项良宝:

经查,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数科)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立方数科孙公司弘德软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德软件)2021年5月6日与盖德软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德软件)签署《购销协议》,约定弘德软件委托盖德软件采购AutoCAD软件,立方数科董事长汪逸在盖德软件任职董事,盖德软件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方。立方数科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25日按关联交易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弘德软件向盖德软件累计采购金额为462.14万美元(合计人民币2,985.45万元)。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2.2021年8月至12月,立方数科陆续将部分募集资金自专户转至公司一般账户补充流动资金,又从该一般账户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立方数科(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立方)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安徽立方在此期间陆续使用该资金购买银行存单合计13,337.86万元,并陆续将购买的存单质押用于从银行借款,借款金额累计12,607.11万元,用于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货款。安徽立方使用本质上来源于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购买存单并质押,违反了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的规定。立方数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立方数科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汪逸、董秘兼财务总监项良宝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将相关违规行为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日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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