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彦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6-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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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4号
刘彦雷:
经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22〕苏01民初96号)后未及时披露。你作为北京银行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