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陈莹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5-11     来源:

【字号:

2022〕80号


陈莹:

经查,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是2019年未及时披露与北京市朝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是对出现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涉及重大诉讼、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大股东股票质押相关情况等重大事件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三是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多笔借款事项未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6年8月修订)相关规定经由董事会批准。

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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