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尹鹏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4-29     来源:

【字号:

2022〕76号


东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东方高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尹鹏飞:

经查,东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有关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中不实宣传证券投资顾问尹鹏飞基金经理从业经历,未对业务推广进行有效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尹鹏飞(身份证号:2304XXXXXXXXXX0519)实施了上述业务推广活动,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东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尹鹏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东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员工执业行为管理,强化员工守法合规意识,做到专业审慎、勤勉尽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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