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苗小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1-27     来源:

【字号:

2022〕24号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苗小龙: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要求,2021年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苗小龙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苗小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加强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事项的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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