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振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1-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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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号
刘振江:
经查,你担任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你配偶使用其名下证券账户分别于2021年9月30日买入公司股票、2021年10月13日卖出公司股票。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