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及卞云鹏、宣顺华、王鹏、张成禄、赵云梅、刘彦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1-11     来源:

【字号:

2022〕5号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卞云鹏、宣顺华、王鹏、张成禄、赵云梅、刘彦明

经查,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持有的北京元和云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三个私募基金份额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已分别于2021417日、430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2.未披露公司高管、子公司被调查及受到刑事处罚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时任公司副总经理赵建志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未及时披露重要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以及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未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向北京空港亿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地产)借款事项。2020916,公司向控股股东下属公司转让亿兆地产80%股权,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亿兆地产在未来12个月内成为控股股东下属企业构成公司关联方。公司于2020927日、1011日分别与亿兆地产签署《借款合同》关联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超过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未将上述借款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空港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对于上述事项1,公司时任董事长卞云鹏,时任总经理宣顺华、王鹏,时任财务总监张成禄、赵云梅作为主要责任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该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对于上述事项2、事项3,公司时任董事长卞云鹏、总经理王鹏、董事会秘书刘彦明作为主要责任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此2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卞云鹏、宣顺华、王鹏、张成禄、赵云梅、刘彦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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