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冠汇世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1-12-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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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4号
北京冠汇世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未能制定并严格落实与投资和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制度机制;向代持方出让归属基金的公司股权。反映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2.管理的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开展基金投资。
3.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谨慎勤勉的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基金良性退出,并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解释沟通等工作。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