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付川琦、海陆宇)
日期:2026-07-13 来源: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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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付川琦,男,1983年8月出生,住址:海南省海口市。
海陆宇,女,1982年1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付川琦、海陆宇内幕交易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兰信)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付川琦、海陆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5年1月23日收盘后,海兰信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披露海兰信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南海兰寰宇海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兰寰宇)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该交易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海兰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海兰寰宇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4年11月6日,公开于2025年1月23日。付川琦因参与协调相关协议的签署工作,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4年12月9日。
二、付川琦、海陆宇共同内幕交易“海兰信”
(一)账户开立及资金来源情况
付川琦、海陆宇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活、联络频繁。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海陆宇”华泰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交易“海兰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账户沉淀资金,系付川琦、海陆宇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账户交易情况
2024年12月11日至2025年1月2日,案涉账户累计买入“海兰信”120,200股,买入金额1,050,688元,盈利541,627.29元。海陆宇操作案涉账户交易“海兰信”,付川琦知悉海陆宇交易情况,并与其多次讨论。
(三)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
一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案涉账户单向买入“海兰信”,且交易量和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二是付川琦于2024年12月10日通过微信向海陆宇发送相关信息,海陆宇操作案涉账户于次日开始买入“海兰信”,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付川琦与其配偶海陆宇关系密切、利益高度趋同、行为高度关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同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付川琦、海陆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付川琦、海陆宇存在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付川琦、海陆宇没收违法所得541,627.29元,其中由付川琦承担270,813.65元,由海陆宇承担270,813.64元;并处以541,627.29元的罚款,其中由付川琦承担270,813.65元,由海陆宇承担270,813.64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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