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坦、赵广晖)
日期:2026-07-13 来源: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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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徐坦,女,1970年6月出生,住址:海南省三亚市。
赵广晖,男,1968年1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徐坦、赵广晖内幕交易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兰信)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徐坦、赵广晖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徐坦、赵广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5年1月23日收盘后,海兰信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披露海兰信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南海兰寰宇海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兰寰宇)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该交易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海兰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海兰寰宇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4年11月6日,公开于2025年1月23日。徐坦时任海兰信海南办事处主任兼高恩(海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4年11月11日。
二、徐坦、赵广晖共同内幕交易“海兰信”
(一)账户开立及资金来源情况
徐坦、赵广晖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活、联络频繁。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徐坦”民生证券账户、“徐坦”招商证券账户、“赵广晖”中信证券账户、“赵广晖”招商证券账户、“王某”招商证券账户(上述五个证券账户统称案涉证券账户组)交易“海兰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卖出其他股票所获资金和徐坦转入资金,系徐坦、赵广晖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账户交易情况
2024年11月22日至2025年1月23日期间,案涉证券账户组累计买入“海兰信”1,538,300股,买入金额14,275,192元,盈利3,678,083.65元。赵广晖操作案涉证券账户组交易“海兰信”,徐坦登录部分案涉证券账户查看交易情况。
(三)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
一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案涉证券账户组存在卖出其他股票筹集资金,买入“海兰信”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明显放大等情况。二是徐坦于2024年11月22日与赵广晖微信联络,并向赵广晖提供资金60万元,案涉证券账户组随后开始买入“海兰信”,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徐坦与其配偶赵广晖关系密切、利益高度趋同、行为高度关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同从事与案涉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徐坦、赵广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徐坦、赵广晖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其一,海兰信召开的相关会议并未涉及海兰信购买海兰寰宇股权相关事项,徐坦未从上述会议中知悉内幕信息。其二,案涉证券账户组交易“海兰信”的特征与内幕交易“知情必持”的特征明显不符,本案不构成内幕交易。
综上,徐坦、赵广晖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关于海兰信相关会议涉及内容的认定准确,徐坦不晚于2024年11月11日知悉案涉内幕信息。第二,我局关于徐坦、赵广晖内幕交易“海兰信”的认定准确。
综上,我局对徐坦、赵广晖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徐坦、赵广晖没收违法所得3,678,083.65元,其中由徐坦承担1,839,041.83元,由赵广晖承担1,839,041.82元;并处以14,712,334.60元的罚款,其中由徐坦承担7,356,167.30元,由赵广晖承担7,356,167.3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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