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金果)

日期:2026-06-22     来源: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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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金果,男,198310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郑金果内幕交易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源微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郑金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536日,芯源微发布《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的停牌公告》。芯源微控制权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5120日形成,公开于202536日。郑金果因参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让芯源微股份相关工作安排,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525日。

二、郑金果内幕交易并建议他人交易“芯源微”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郑金果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2535日买入1,794股“芯源微”,买入金额160,145.30元,盈利16,175.87元。期间,郑金果建议赵某伟买入“芯源微”。赵某伟于2025219日、35日合计买入“芯源微”7,000股,买入金额642,500元,盈利59,700.4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郑金果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郑金果存在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郑金果违法所得16,175.87元,并处以60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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