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志敏、朱华威)

日期:2023-05-24     来源:

【字号:

〔2023〕2号


当事人:陈志敏,男,19756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朱华威,女,1979年7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志敏、朱华威违法减持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量数据)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志敏、朱华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陈志敏、朱华威系夫妻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2017628日至2021年5月14日,陈志敏、朱华威持有海量数据股份的比例由63.44%下降至56.06%,持股比例累计减少7.38%。

2021年4月27日,陈志敏、朱华威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时,二人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迟至2021年7月3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陈志敏、朱华威违法卖出“海量数据”合计6,117,903股、占海量数据总股本的2.38%,交易金额59,954,074.69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无违法所得。

陈志敏、朱华威因上述减持行为已向海量数据交纳43,555,228.9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志敏、朱华威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陈志敏、朱华威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二、对陈志敏、朱华威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海量数据”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5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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