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使用把握好,违规借用跑不了——5·15普法宣传系列之警示案例二

日期:2022-05-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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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新证券法实施后,安徽证监局作出市场首例“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的行政处罚。正某储能借用“叶某武”“李某建”账户交易“国轩某科”,累计买入2,352,300股,金额35,845,750元;累计卖出1,450,300股,金额21,704,732元;共计亏损1,782,892.94元。

    二、法律适用

    正某储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述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安徽证监局作出“责令正某储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三、案例警示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从主体、行为方式及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对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予以完善,一是扩大了违法主体范围,在法人的基础上增加个人;二是违法行为在法人借用或出借他人证券账户的基础上增加个人的出借和借用行为,并将原来的限定词“非法利用”修改成“违反规定”;三是罚则中删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且将倍数罚款修订为定额处罚。

    证券账户的实名开立和使用是证券账户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投资者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要求,切勿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争做合法合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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