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590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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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434869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陈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陈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晓:
经查,我局发现你署名发布的研究报告《“专精特新”智能仓储物流供应商,自研自产打造核心竞争力》存在可比公司选择依据不充分、盈利预测论证不充分、文字图表不一致、数据来源不明等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九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上述研究报告的署名分析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