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058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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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3290018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部分居间人尽职调查不到位、居间人档案管理不全面、异常交易监测排查不足等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全面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切实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