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828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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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0268998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黄山振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黄山振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黄山振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从事基金业务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向个别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现有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十一条。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