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811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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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985052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近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信息披露不规范。你公司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专业结算账户(尾号6185)在2021年5月10日前被司法冻结350万元,公司迟至2021年6月26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不规范。你公司2021年年初至4月13日,累计与关联方安徽和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1207.03万元,累计与崇左市金投环境水务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423.32万元,公司迟至2021年4月13日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并对外披露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公告。之后,公司与崇左市金投环境水务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超出已审批交易金额累计727.11万元时,公司才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并对外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四十八条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四十一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