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6198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751596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近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10月29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最高投入额为4.11亿元,与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的使用额度3.95亿元相比,超出0.16亿元。上述超出部分未履行公司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第29号)第八十八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证监会公告〔2012〕第44号)第七条的规定。
2.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登记报送不完整。公司2022年3月19日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并于8月20日披露撤回申请,过程中,公司仅就前期筹划和披露预案阶段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登记填报工作,未在预案发生撤回这一重大变化时,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登记报送工作,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证监会公告〔2022〕第1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