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481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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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542785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刘道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刘道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道昆:
经查,你作为铜陵有色(证券代码:000630.SZ)副总经理,你子刘净琳在2022年6月23日至7月26日期间,通过名下账户累计买入铜陵有色股票6000股、成交金额19191元,累计卖出铜陵有色股票1500股、成交金额456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深刻吸取教训,督促近亲属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