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396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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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370774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合肥志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合肥志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合肥志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近期对你公司进行了核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