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981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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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643536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安徽宇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安徽宇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宇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履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业务合规管理,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