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89511 分        类 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安徽局 发文日期 1637632440000
名        称 关于对杨成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6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杨成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成虎:

  经查,你担任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期间,你儿子李洋于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深刻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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