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464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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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436398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陈春钱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4〕18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陈春钱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陈春钱:
经查,我局发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未审慎评估个别股票质押合约标的证券的风险,股票质押业务风险管理不审慎,未审慎评估个别股票质押合约融资资金用途,不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证协发〔2015〕5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18〕13号)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现要求你于2024年5月8日10:3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