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464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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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436368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潘光韬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4〕18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潘光韬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潘光韬:
经查,我局发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1.未审慎开展收益互换业务,不符合《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1〕276号)第三条的规定;与个别风险管理需求不足的客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不符合《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0〕104号)第四条的规定。
2.另类投资子公司投资的个别私募基金实际投资标的超出另类投资子公司业务范围,不符合《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
理规范》(中证协发〔2016〕253号)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现要求你于2024年5月8日9:3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