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90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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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296046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杨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67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杨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杨明:
经查,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在全面风险管理方面,未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自营业务风险控制组织架构不合理,风险管理不到位,权益类业务内设风险限额管理未能有效执行;部分固收类业务经营未受到有效制衡和监督。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东海证券执行委员会主任(总裁),未能有效落实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九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