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59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4424134000
名        称 关于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李振国、徐向平、韩辰骁、张梁彬:

经查,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使用非公司银行账户收取销售代理权保证金

2022年至2024年,公司子公司牡丹江博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使用非公司银行账户收取疏血通注射液销售代理权保证金的情形其中,2022年收取保证金4920万元,2024年收取670万元。上述事项导致2022年公司未对体外“非公司银行账户收取疏血通保证金”所涉资金进行会计处理,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上述收取保证金的非公司银行账户中,存在部分资金经由第三方间接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振国借出的情形,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3月至9月,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000万元;2022年9月至10月,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4,500万元;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700万元。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及第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李振国、总经理徐向平、董事会秘书韩辰骁、财务总监张梁彬未能勤勉尽责,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振国、徐向平、韩辰骁、张梁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拟对公司开展专项核查,如核查发现其他问题,将进一步采取监管举措。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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