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50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3891004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祖国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21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祖国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祖国良: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山轻机或公司)董事,与一致行动人祖兴男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42.8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5%20235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股份减持预披露公告》,你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0%)。2023529日、530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减持了公司股份100万股、8.49万股。减持完成后,你与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减少至3034.37万股,持股比例下降至总股本的4.87%2023530日,公司披露了你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在减持股份至5%时未停止卖出京山轻机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53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明确整改的方式和期限,并采取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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