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河北证监局监管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分类

河北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河北证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河北证监局网址(网址:www.csrc.gov.cn/hebei/)信息公开等栏目

(二)公开方式

1.河北证监局网站

河北证监局将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在河北证监局网站(www.csrc.gov.cn/hebei/)的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在网站上点击浏览、查阅各项信息。

2.新闻发布

对于需要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市场各方公开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法规、政策、措施及其他有关事项,河北证监局还通过新闻发布会及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公开。

3.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河北证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河北证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应注意区分申请政府信息与业务咨询、信访、投诉、举报的区别,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由《条例》的有关条款界定。除此之外,业务咨询、信访、投诉、举报等仍按原有渠道和程序进行办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河北证监局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资咨询应向有关专业机构申请办理。

(一)受理机构

河北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河北证监局法治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71号

办公时间:9:00-12:0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311-83631203

电子邮件:wang_yu2@csrc.gov.cn。

传真号码:0311-83632750

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71号

邮政编码:050081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河北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河北证监局互联网站下载或者向河北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领取。具体的申请方式包括: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河北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接待场所填写、递交《申请表》。

2.邮政寄送。申请人在网上下载、现场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寄至河北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申请。申请人可进入中国证监会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平台界面(http://neris.csrc.gov.cn/portal),进行注册之后提出申请。填写申请时,申请人须在申请页面“受理部门”一栏下拉菜单选择河北证监局,提交申请后可通过该平台查询办理进度。

采用以上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现场口头提出,由河北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通过上述方式之外的信访、举报等其他渠道提出申请的,办理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申请的提出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需信息,《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并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交。对一个申请当中包含多个申请事项或者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可以口头或书面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申请人调整申请的时间不计入河北证监局的办理时间。

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作为《申请表》附件与《申请表》一并提交。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收费管理

河北证监局根据《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向申请政府公开信息超过一定数量或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如下:

1.我局向申请人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我局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2.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我局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3.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我局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我局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向申请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申请人应该在收到缴费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信息处理费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河北证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构为河北证监局办公室河北证监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为河北证监局法律事务处。联系方式如前文。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河北证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附件1:河北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缴费通知书模板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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